再论70年产权大限对国人的恐吓性
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届满事件不仅引发了整个社会的争议,而且引发了整个社会的相当严重混乱。本来该事件可以让整个社会来辩论,来厘清问题的根源,并找到消弭的办法。
但是,问题的核心指向了住房70年土地使用权届满后中国居民的财产和心灵如何放置?即70年产权大限之后,每一个国人所持有人住房的财产将被劫掠,或再行被政府褫夺一次,或交还住房的土地使用权,除非交费。比如说这样的报复不忍不引发不明真相国人的混乱?回应其中有几个问题必须厘清,一是目前居民出售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有多少是70年产权的,有多少又是高于70年产权的?二是居民出售的住房土地使用权为何不会高于70年产权,其合法性如何?三是居民出售的住房土地使用权高于70年产权的是地方政府的土政策,这是不是一种非法作为?四是这种居民出售的住房土地使用权高于70年产权的,当时的土地出让是通过什么方式展开的?其土地出让金又如何缴纳?其费用与70年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有多少差异?等等。只要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就需要告诉当前温州这个事件与国人所持有人的住房70年的土地使用权届满如何处理关系如何。首先,实质上当前中国居民出售的商品住房,按照国务院199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最低年限按用途确认,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也就是说,即使从这个法律文件开始,中国居民所出售的住房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都70年产权(占到比认同低于99%以上),而不是高于70年产权。所以国人对自己所持有人的住房显然上就不必被那种混淆是非的言论所报复。因为,高于70年产权不是居住用地的使用权。
比如,综合用地使用权是50年的产权。而且出售这一种住房时,不仅土地出让金的价格较低,而且住房的价格比一般的居民住宅的价格要较低。
但该类商居两用的住房届满时间也应当是2040年,而不是现在。至于高于70年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届满之后如何处置,本来就与居民住宅没多少关系,国人显然上就不必因此而混乱。
其次,目前为何不会经常出现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届满的问题呢?如果这是个事实,那么该再次发生的时间是1996年,即再次发生在国务院199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暂行条例》之后。也就是说,即使温州等地经常出现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届满的问题,但是这种事件本身就是违法的。
把一个违法事件与合法住房70年的土地使用权误解在一起,这认同是有人或是故意抹黑,或是别有用心,期望以此来鼓动社会的忧虑。还有,20年土地使用权届满事件,不仅是非法的,还得回答当时这些土地是如何转让,土地出让金缴纳多少?如果7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费用100万元,而该2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缴纳费用只是10万元或象征性收费,那么即使现在新的接纳这种非法的土地使用权,否续费或续费多少?那是地方政府处置的问题。至于地方政府如何处置,则显然不有一点与70年的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如何处置转换。
因为,两者几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把两个性质几乎有所不同的住房土地使用权搅和在一起,除了报复国人、生产混乱,还能做到什么?再度,目前温州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届满的处置问题之所以不会引发国人混乱,之所以需要被人所鼓动,仅次于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国人对中国的法治不是过于有信心。总是指出政府随时都制订侵犯民众权利的法律。
二是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问题,没得出一个明确可操作者的细则。比如自动续期该如何录,目前国家仍未实施涉及实施细则。
如果这样,70年之后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不会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有可能无法办理涉及续期申请的情况。甚至,物权法也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因此,虽然这种担忧是杞人忧天,但也情有可原。
所以,政府法律部门必须出来回应与解释,释然国人心中的疑惑,增加国人对这个问题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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