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五大特征

本文摘要: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以科学发展观专责全局,坚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增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慢发展。但是,我国循环经济还正处于跟上阶段,实践中仍不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解决。由于我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所不同,面对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有所不同,循环经济法律,一方面要总结国内外大量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将时代特征、中国特色、行业特点和自身特长有机融合,构成有特色的循环经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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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以科学发展观专责全局,坚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增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慢发展。但是,我国循环经济还正处于跟上阶段,实践中仍不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解决。由于我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所不同,面对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有所不同,循环经济法律,一方面要总结国内外大量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将时代特征、中国特色、行业特点和自身特长有机融合,构成有特色的循环经济法律。特征之一:综合管理法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多由经济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往往具有极重的单项法的色彩。

而我国在法律时,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联合,协同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部门联合参与法律的草拟工作,层次低,人品浅,指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并非单一法,而是牵涉到众多涉及部门的综合性管理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构建“投放*小化、废物资源化、环境无害化”,超过以*小发展成本提供*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目的。与其他国家循环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相比较,能更加确切地理解我国循环经济法的这一明显特征。

如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从孕育出、产生到大大完善和完备,都反映出有了显著的环境保护色彩。1994年,日本内阁制订环境基本计划,首次明确提出“构建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

《环境白皮书》明确提出“环境立国”的新战略,将环境保护提及了国家战略的最重要地位。尽管早已作出上述希望,但是由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依然是日本面对的主要国内问题之一。

为此,在1996年的《环境基本法》之下,日本于2000年开会“的环保国会”,参众两院投票表决通过和修改了《增进资源有效地利用法》等多项法规,并陆续颁布实施了废弃物处置、资源有效地利用、政府绿色订购以及牵涉到容器纸盒、家电、建筑材料、食品和汽车再造利用等八部专门法。显而易见,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源于废弃物问题,以解决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为目标,目的解决问题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面对的环境问题,基本上是以环境保护为中心的法律。特征之二:减量化优先的全过程管理法由于发展阶段的有所不同,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多特别强调资源化,特别强调环境保护。

而我国循环经济法律遵循“减量化是循环经济第一法则”的拒绝,重点特别强调“减量化”,从而确保在发展的源头上构建资源节约,在发展的过程中构建多重利用,在发展的结果里构建综合效益。德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与实践中在世界上甚广不受赞誉。该国矿产资源并不非常丰富,经过工业化的大量消耗,不能再造的矿产资源所剩无几。与此同时,大量的废旧物资,如废钢铁、老旧汽车、废置家电等却“堆积如山”。

这在客观上拒绝对废弃物展开再造利用,以减少经济发展的成本。此外,由消费带给的日益减少的垃圾(还包括工业和消费领域的废弃物),也沦为德国面对的*大国内环境问题之一。

到上世纪中后期,德国意识到,非常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置并无法彻底解决问题。于是,德国在1996年制订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

该法的目的是完全改建垃圾处理体系,创建产品责任(伸延)制度,拒绝在产品的生产和用于过程中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在用于后要安全性处理或新的被利用。因此,德国的循环经济法律是由垃圾问题而起,重点是“垃圾经济”(3R和*惜安全性处理),并向生产体系(企业)中的资源循环利用伸延。我国目前于是以处在工业化加快发展阶段,不仅面对因人口减少和生活水平提升而来自消费环节的大量废物问题,更加面对由于经济高速快速增长中生产经营粗犷、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较低、污染产生废气相当严重所引起的资源环境问题。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将着力解决问题能耗物耗过低、资源浪费相当严重、前端减量化潜力大的问题,构建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

为此,我国循环经济法律遵循:发展循环经济应该在技术不切实际、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的条件下,以减量化优先为原则的指导思想积极开展工作。减量化优先原则与再行利用和资源化优先原则比起,还包括了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内所有的减量化活动。比如,不仅对“减量化”有一些实质的类似规定,还分别对“生产过程中的减量化”和“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明确提出了明确拒绝。

同时,也明确提出要在“减量化”的前提下,做“再行利用和资源化”。可以说道,这是一部减量化优先与资源综合利用结合的全过程管理法。特征之三:既有总体框架,又重点引人注目我国的循环经济法既有一般综合法的框架,又引人注目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着力解决问题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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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考虑到我国目前于是以处在工业化加快发展的阶段,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纺织、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资源消耗低,资源利用效率较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的大企业在资源消耗中又占到相当大比重,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逃跑了这些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就相等逃跑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因此,我国循环经济法专门成立了重点企业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强迫拒绝,并定期展开审查。

可见,从实际抵达,突出重点,着力解决问题主要矛盾,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的最重要指导思想之一。特征之四:法律文本与设施法规有机融合我国的循环经济法既要广泛限于于全国有所不同地区,又要涵括从资源铁矿到废物*惜处理的整个经济过程,还要突出重点行业和企业,因此,在循环经济法法律的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与之设施的政策、法规、规范、制度、标准、技术支撑体系,为我国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获取法律依据、技术确保和行为规范。目前,已实施的设施文件中,关于基本制度的有11项,关于减量化的有24项,关于再行利用和资源化的有10项,关于鼓舞措施的有16项。其中,与统计资料、标准等基本制度相配套,与国家质检总局职责涉及的有30多项标准,主要牵涉到节水、节材、可再生资源、废旧产品及废物的重复使用利用等四个领域。

仅有节水领域就牵涉到到《用水单位用水计量器具配有和管理通则》、《水嘴用水效率限额及等级》等10项设施文件。与评价和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规定》,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中。

众多设施的规定、办法、标准、规划与循环经济法实时实行,确保了法律条文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特征之五:制度决定*完备我国的循环经济法,为循环经济的身体健康发展成立了八项基本制度。第一,创建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具体政府绩效评价考核和希望、容许或禁令措施的明确拒绝。第二,创建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杜绝一些地方轻经济快速增长、重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法。

第三,创建循环经济的标准、标识、标志和证书制度,规范政府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依据和手段。第四,创建以生产者居多的责任伸延制度,具体生产者不应依法分担其产品荒废后的重复使用、利用、处理的责任。

第五,创建对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强化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纺织、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监管。第六,完备产业政策制度,规范和引领合乎循环经济拒绝的产业发展,容许低消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第七,创建政策鼓舞制度,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希望回头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

第八,创建具体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的有关制度,以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公众的参予起到,构成推展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以上八项制度精确地做到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本质拒绝,保证权责具体、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反映了鼓舞和约束两方面的机制和措施,为循环经济沦为确实意义上的法治经济获取了制度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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