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威九国际】

本文摘要:发改法规[2008]1531号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为秉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增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招标投标明知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不道德,招标投标部际协商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求创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并联合制订《招标投标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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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法规[2008]1531号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为秉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增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招标投标明知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不道德,招标投标部际协商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求创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并联合制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全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拒绝通报如下:  一、严肃作好《暂行办法》实行的各项打算工作。

创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创建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最重要措施和有效地办法。各地要抓住按照《暂行办法》拒绝创建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早已创建的,不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更进一步规范完备。  二、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公告期限及涉及程序拒绝发布公告,保证公告不道德的精确、及时和客观。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置要求,不应按拒绝抄报适当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工作中遇上的问题,不应及时向适当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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