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_威九国际

本文摘要:海关总署公 勒令2008年第52号关于再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8-4 【生效日期】2008-8-4 【效 力】[有效地] 【效力解释】 为规范进出口缴发货人的申报不道德,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拒绝,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度展开了修改。

威九国际

海关总署公 勒令2008年第52号关于再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8-4  【生效日期】2008-8-4  【效  力】[有效地]  【效力解释】  为规范进出口缴发货人的申报不道德,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拒绝,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度展开了修改。现将本次修改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改补足了2004年以来布满在涉及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47号公告,环保总局、海关总署2005年第4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16、37、43、6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海关总署令其第156号等涉及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出有)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备案号”、“运输方式”、“随附单据”和“标记唛字节及栏中”等涉及栏目的填制拒绝不作了适当调整。  二、鉴于海关H883系统逐步解散运营,本次修改撤消了牵涉到H883系统报关单的填制拒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出有)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托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险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字节及栏中”和“填制日期”的填制分别做出了规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2005年第69号公告、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除。原先印制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出有)口货物报关单》仍可之后用于。  前日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二○○八年八月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缴发货人的申报不道德,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拒绝,确保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订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出有)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使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拒斥。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进编号  本栏目填写预录进报关单的编号,预录进编号规则由拒绝接受申报的海关要求。

  二、海关编号  本栏目填写海关拒绝接受申报时给与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拒绝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格》中适当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拒绝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于申报表格“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性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拒绝,即1-2位为拒绝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格》中适当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拒绝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目不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写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格》中适当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类似情况填写拒绝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不应填写货物入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不应填写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写补足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写转至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有所不同海关类似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拨给、出让的货物,填写对方类似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写拒绝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缴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约备案或征伐、减半、征税备案审核等申请时,海关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专书(以下总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伐征税证明》(以下全称《征伐征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核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容许填写一个备案号。

明确填写拒绝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用于《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先前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收的外,填写《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用于异地必要进出口专书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专书在异地口岸进出口的,本栏目不应填写专书号;本地必要进出口专书和本地深加工结转专书容许在本地进出口,本栏目不应填写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伐征税证明》改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写《征伐征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写《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至和补足企业分别填制入、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写《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牵涉到征伐、减半、征税备案审核的报关单,填写《征伐征税证明》编号。  (三)牵涉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香港CEPA、澳门CEPA,折合)的报关单,填写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表示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写《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至),填写《征伐征税证明》的编号;适当的结转出口(并转出有),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五)牵涉到包含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单,填写备案的Q账册编号。  五、合约协议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合约(还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写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申请的日期,本栏目可供海关发给打印机报关单证明磁共振,在申报时准予填写。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写海关拒绝接受申报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拒绝接受进出口货物缴发货人、不受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拒绝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拒绝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展开注册处置的日期。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本栏目在申报时准予填写。  八、经营单位  本栏目填写在海关登记注册的对外签定并继续执行进出口贸易合约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登记编码。  类似情况下填制拒绝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约的签定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写继续执行合约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字节及备注栏标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三)有代理进出口资格的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进出口申请时,填写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登记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填写未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惜消费、用于单位的名称,还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填写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还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有海关登记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不应填写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编码的应填写其中文名称。用于《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完全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不应与《征伐征税证明》的“申请人单位”完全一致。  十、申报单位  自理进出口的,本栏目填写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登记编码;委托代理进出口的,本栏目填写经海关批准后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海关登记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作填写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涉及栏目,还包括报关员、进出口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  十一、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还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类似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用于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本栏目不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运输方式。

  (一)类似情况填写拒绝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租车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写;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写;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到达入境地的运输工具填写;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向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写;  4.不始运往(进)境而回到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手物品等,填写“其他运输”(代码9);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光阴时填写拒绝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出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写“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写“保税区”(代码7);  3.境内现金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写“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并转内销货物,填写“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进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写“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进园区或从园区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写“物流园区”(代码X);  7.从境内保税港区外运进港区(不不含直通)或从港区运往境内港区外(不不含直通)的货物,填写“保税港区”(代码Y),综合保税区比照保税港区填写;  8.从境内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全称珠海园区)外运进加工区、珠海园区或从加工区、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填写“出口加工区”(代码Z),区内企业填写“其他运输”(代码9);  9.境内运出深港西部地下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写“边境类似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其他境内光阴货物,填写“其他运输”(代码9),还包括类似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光阴、拨给货物,类似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互相光阴货物,类似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填写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写内容不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表格)所佩适当内容完全一致。

明确填写拒绝如下:(一)必要在进出境地或使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进出口申请的报关单填写拒绝如下:1.水路运输:填写船舶编号(往来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2.公路运输:填写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经车牌号,深圳提早进出口模式的报关单填写国内行经车牌号+“/”+“提早进出口”。

3.铁路运输:填写车厢编号或过渡单号。4.航空运输:填写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写邮政包裹单号。6.其他运输:填写明确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马和畜等。(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写拒绝如下:1.进口(1)水路运输:直转、提早进出口填写“@”+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进号(或13位载货表格号);货运填写进境英文船名。(2)铁路运输:直转、提早进出口填写“@”+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进号;货运填写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早进出口填写“@”+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进号(或13位载货表格号);货运填写“@”。(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写“@”+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进号(或13位载货表格号)。(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用于广东地区载货表格转关的提早进出口货物填写“@”+13位载货表格号。

2.出口(1)水路运输:非货运填写“@”+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进号(或13位载货表格号)。如多张报关单必须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写“@”。货运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写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写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写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填写“@”+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进号(或13位载货表格号),如多张报关单必须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写“@”。

(3)航空运输:填写“@”+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进号(或13位载货表格号),如多张报关单必须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写“@”。(4)其他运输方式:填写“@”+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进号(或13位载货表格号)。(三)使用“集中于申报”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口申请的,报关单本栏目填写“集中于申报”。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准予填写。  十三、航次号本栏目填写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明确填写拒绝如下:(一)必要在进出境地或使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进出口申请的报关单1.水路运输:填写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填写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折合〕。3.铁路运输:填写列车的进出境日期。4.航空运输:准予填写。

5.邮件运输:填写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6.其他运输方式:准予填写。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1.进口(1)水路运输:中发条关口方式填写“@”+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早进出口准予填写。

(2)公路运输:准予填写。(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4)航空运输:准予填写。

(5)其他运输方式:准予填写。  2.出口(1)水路运输:非货运货物准予填写。

货运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写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写6位建大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2)铁路拼车拼箱绑出口:准予填写。(3)航空运输:准予填写。

(4)其他运输方式:准予填写。(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准予填写。  十四、托运单号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容许填写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写。

明确填写拒绝如下:(一)必要在进出境地或使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进出口申请的1.水路运输:填写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写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2.公路运输:准予填写。

3.铁路运输:填写运单号。4.航空运输:填写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写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写邮运包裹单号。(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1.进口(1)水路运输:直转、货运填写提单号。提早进出口准予填写。

(2)铁路运输:直转、货运填写铁路运单号。提早进出口准予填写。(3)航空运输:直转、货运货物填写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

提早进出口准予填写。(4)其他运输方式:准予填写。(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写车牌号。

2.出口(1)水路运输:货运货物填写提单号;非货运货物准予填写;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早进出口的转关货物,填写分装车辆的车牌号。(2)其他运输方式:准予填写。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早进出口的转关货物,填写分装车辆的车牌号。(三)使用“集中于申报”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口申请的,报关单填写裁并的集中于申报表格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准予填写。  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本栏目不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监管方式全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容许填写一种监管方式。

类似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写拒绝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用于《加工贸易手册》的,填写“低值辅料”。用于《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写。(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写“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全部用于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写“一般贸易”。(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后的监管方式填写。(四)加工贸易料件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申请的并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半成品,不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写“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伐征税证明》改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不应分别填制入、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写“来料成品免除”或“进料成品免除”,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写。(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写“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写“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下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仍然替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写“来料料件重返”、“来料边角料重返”、“进料料件重返”、“进料边角料重返”。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转至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写“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七)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写“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不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写“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九)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仍然用作加工成品出口,或生产的半成品(折料)、成品因故仍然出口,主动退出交由海关处置时,不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写“料件退出”或“成品退出”。

  十六、征免性质本栏目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征免性质全称及代码,持有人海关核准的《征伐征税证明》的,不应按照《征伐征税证明》中注释的征免性质填写。一份报关单只容许填写一种征免性质。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不应按照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注释的征免性质全称及代码填写。

类似情况填写拒绝如下:(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写“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写“一般征收”或其他适当征免性质。

(三)加工贸易并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写(如一般征收、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写“其他法定”(代码0299)。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准予填写。  十七、征收比例/结汇方式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准予填写。出口报关单填写结汇方式,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八、许可证号本栏目填写以下许可证的编号:入(出有)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入(出有)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一份报关单只容许填写一个许可证号。

  十九、建大国(地区)/运往国(地区)建大国(地区)填写进口货物VSS收到必要运往我国或者在运输货运国(地)并未再次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我国的国家(地区)。运往国(地区)填写出口货物离开了我国关境必要运往或者在运输货运国(地区)并未再次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后运往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必要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建大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往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进出口货物,如在货运国(地区)再次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货运国(地区)作为建大/运往国(地区)。本栏目不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建大国(地区)或运往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写“中国”(代码142)。  二十、装货港/指运港装货港填写进口货物在运往我国关境前的*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填写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惜目的港;*惜目的港不能预见的,按尽量预见的目的港填写。

本栏目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装货港/指运港在《港口航线代码表格》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写适当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写“中国境内”(代码142)。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填写未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用于地或*惜运往地,其中*惜运往地为*惜用于单位所在的地区。*惜用于单位难以确定的,填写货物进口时预见的*惜收货单位所在地。境内货源地填写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完整发货地。

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写*早于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二十二、批准文号进口报关单中本栏目准予填写。出口报关单中本栏目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三、成交价方式本栏目不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价方式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成交价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写CIF,出口填写FOB。  二十四、运费  本栏目填写进口货物运往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到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进口货物成交价价格包括前述运输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价格不包括前述运输费用的,本栏目免遭填写。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写,标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回应运费率,“2”回应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回应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币种代码。运保险费拆分计算出来的,填写在本栏目。  二十五、保险费本栏目填写进口货物运往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到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进口货物成交价价格包括前述保险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价格不包括前述保险费用的,本栏目免遭填写。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写,标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回应保险费率,“3”回应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币种代码。运保险费拆分计算出来的,本栏目准予填写。  二十六、杂费本栏目填写成交价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涉及规定不应算入完税价格或应向完税价格中扣减的费用。

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亲率两种方式之一填写,标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回应杂费亲率,“3”回应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币种代码。不应算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写为正值或正率,应向完税价格中扣减的杂费填写为负值或负率。

  二十七、件数本栏目填写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类似情况填写拒绝如下:(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写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架上的,填写架上数。本栏目不得填写为零,裸装货物填写为“1”。  二十八、纸盒种类本栏目不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纸盒种类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纸盒种类代码。

  二十九、毛重(千克)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严重不足一千克的填写为“1”。  三十、净重(千克)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的毛重乘以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严重不足一千克的填写为“1”。  三十一、集装箱号本栏目填写装载进出口货物(还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

一个集装箱堆一条记录,分别填写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体上标明的全球*编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可调。非集装箱货物填写为“0”。  三十二、随附单证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成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证件代码;编号栏不应填写证件编号。(一)加工贸易内销征收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上“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上海关审查通过的内销征收联系单号。(二)不含实归类商品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上“r”,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填上XX关预归类书XX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自由选择“01”、“02”、“03”、“04”、“05”、“06”、“07”、“08”、“09”填写:  “01”为“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02”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03”为“内地与香港密切经贸关系决定”(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04”为“内地与澳门密切经贸关系决定”(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05”为“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07”为“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08”为“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09”为“对利比亚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明确填写拒绝如下:1.实施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上“Y”,随附单证编号栏的“”内填上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不应填写为:“Y”和“03”。

一票进口货物中如牵涉到多份原产地证书或所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写。2.并未实施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上“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上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

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不应填写为:“01:1-3,5”。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写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进口货物本栏目填写用途,不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用途代码。出口货物本栏目填写其境内生产企业。  三十四、标记唛字节及栏中本栏目填写拒绝如下:(一)标记唛字节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二)不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拒绝填写的备案号,填写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伐征税证明》并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不应填写在“关联备案”栏。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至),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上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人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并转出有),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上与其比较不应的进口(转至)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伐征税证明》的编号。(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拒绝填写的报关单号,填写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进出口,并将进口报关单号放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必要退运申请的,除另有规定外,应该再行填上出口报关单,再行填上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放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并转出有),应先办理进口进出口,并将进口(转至)报关单号放入出口(并转出有)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五)办理进口货物必要退运申请的,本栏目填写《呈请必要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必要退运通知书》编号。(六)申报时其他必需解释的事项填写在本栏目。  三十五、项号本栏目分两行填写及打印机。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核的货物,填写和打印机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伐征税证明》等备案、审核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写该项商品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写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号,用作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其中第二行类似情况填写拒绝如下:(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写。

(二)料件结转货物(还包括料件、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并转出有《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写;进口报关单按照并转入《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写。(三)料件重返货物(还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写;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写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还包括料件、不还包括半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写。

(四)成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写。(五)加工贸易料件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申请的并转内销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不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写《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写《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写主要料件项号。(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伐征税证明》改以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进口进出口申请。进口报关单填写《征伐征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写《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入、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不应完全一致。

(七)加工贸易料件退出或成品退出,本栏目不应填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项号。半成品退出的不应按单耗行至料件,以料件退出申报,本栏目填写《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退出,本栏目不应填写《加工贸易手册》中追加的更改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后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拒绝,企业须要申报进出口表格的,月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还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表格”。一份进出口表格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进出口表格裁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三十六、商品编号本栏目不应填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认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资料商品目录》确认的商品编码,以及合乎海关监管拒绝的可选编号构成的10位商品编号。

  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本栏目分两行填写及打印机。第一行填写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写规格型号。明确填写拒绝如下:(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不应实情填写,并与进出口货物缴发货人或不受委托的进出口企业所递交的合约、发票等涉及单证吻合。(二)商品名称应该规范,规格型号应该充足详尽,以能符合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拒绝不尽相同,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拒绝展开填写。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写的内容必需与备案注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四)对必须海关发给《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不应填写“车辆品牌+排气量(标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写排气量。车辆品牌不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台胞证名称”栏中的拒绝填写。

规格型号栏可填写“汽油型”等。(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往同一口岸并且归属于同一收货人、用于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该归属于同一商品编号的,应该将有关商品悉数归属于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写悉数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写悉数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始出口,本栏目填写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归属于《必须详尽入选为申报的汽车零部件表格》(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不应按以下拒绝填写:1.商品名称填写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尽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距,适当时标示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不应在品牌后标示“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距。  2.规格型号填写汽车零部件的原始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该标示“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距,零部件编号之后应该依序标示该零部件限于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归属于可以限于于多种汽车车型的标准化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该标示“TY”字样,后用“/”与零部件编号相距。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涉及的其他必须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必须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该在车型或“TY”之后填写,后用“/”与之相距。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应该在“标记唛字节及栏中”栏内填写该成套散件组装后的*惜原始五品的零部件编号。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归属于《必须详尽入选为申报的汽车零部件表格》(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修理件的,填写规格型号时,应该在零部件编号前标示“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距;进口修理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限于的整车厂牌不完全一致的,应该在零部件编号前标示“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距。其余申报拒绝同上条继续执行。  三十八、数量及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写及打印机。(一)第一行不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写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资料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不尽相同。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不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写数量及单位。无法以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不道德空。(三)成交价计量单位及数量不应填写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写,类似情况下填写拒绝如下:1.取出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不应按货物扣减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写,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于五品等。2.用于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写(即还包括内层必要纸盒的净重重量),如使用可供零售纸盒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于五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轻计价的商品,不应按公量轻填写,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4.使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写,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5.使用零售纸盒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写。

(五)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须要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不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认数量。(六)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商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法定计量单位所谓重量的,其对应的法定数量填写“0.1”。

(七)具备原始五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原始五品、并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商制度》归类规则不应按原始五品归类的,按照包含原始五品的实际数量填写。(八)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价计量单位必需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完全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始出口,本栏目填写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九)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价计量单位必需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十)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不应换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展开填写。  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惜目的国(地区)原产国(地区)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继续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转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认标准填写。同一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所不同的,不应分别填写原产国(地区)。

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认的,填写“国别不可考”(代码701)。*惜目的国(地区)填写未知的出口货物的*惜实际消费、用于或更进一步加工生产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必要运输货物,以运往国(地区)为*惜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货物,以*后运往国(地区)为*惜目的国(地区)。同一批出口货物的*惜目的国(地区)有所不同的,不应分别填写*惜目的国(地区)。出口货物无法确认*惜目的国(地区)时,以尽量预见的*后运往国(地区)为*惜目的国(地区)。本栏目不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格》自由选择填写适当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十、单价本栏目填写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价格的,本栏目填写单位货值。  四十一、总价本栏目填写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的商品总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价格的,本栏目填写货值。  四十二、币制本栏目不应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格》自由选择适当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写,如《货币代码表格》中无实际成交价币种,须要将实际成交价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换算成《货币代码表格》列明的货币填写。

  四十三、征免本栏目不应按照海关核准的《征伐征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佩每项商品自由选择海关规定的《征伐减免税方式代码表格》中适当的征伐减免税方式填写。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不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写;《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应填写“收取”。  四十四、税费征税情况本栏目可供海关注释入(出有)口货物税费征税及免除情况。

  四十五、录入员本栏目用作记录预录进操作者人员的姓名。  四十六、载入单位本栏目用作记录预录进单位名称。  四十七、填制日期  本栏目填写申报单位填制报关单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十八、海关审单注释及盘查日期(签章)  本栏目可供海关作业时台胞证。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写时都必需用于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涉及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载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报关单的格式填上的凭单,用于报关单预录进的依据。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进报关单:指预录进单位按照申报单位填上的报关单凭单载入、打印机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海关仍未拒绝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报关单证明联成: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获取的,用于进出口货物缴发货人向国税、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免税和外汇核销申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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